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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切實做好全市就業創業工作,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關于進一步落實就業政策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3號)、《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社規〔2011〕19號)等文件精神,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武漢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武 漢 市 財 政 局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武漢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市就業創業工作,充分發揮就業專項資金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關于進一步落實就業政策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3號)、《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社規[2011]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管理就業專項資金。市、區財政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編制本級就業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市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執行責任制和決算績效評估制,強化預算執行分析和決算績效評估,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決算評估的科學性。
第二章 資金籌集及使用范圍
第四條 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按規定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創業工作,適時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充分發揮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促進充分就業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 就業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財政部門按不低于本級財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業專項預算內資金;
(二)市、區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從政府統籌調劑的非稅收入中安排的資金;
(三)上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四)社會募捐籌措的資金;
(五)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六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
(六)小額貸款擔;、貸款貼息及代償損失;
(七)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八)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九)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十)駐外勞務服務工作補助;
(十一)“充分就業社區”獎勵;
(十二)就業困難人員和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補貼;
(十三)創業扶持補助;
(十四)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補助;
(十五)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原則
第七條 就業專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一)市直部門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市級充分就業社區獎勵、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重大產業項目培訓補貼、市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補助由市人社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抽查后撥付,資金由市負擔。
(二)各區自行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補貼、扶持公共就業服務、駐外勞務工作機構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區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補助按隸屬關系和管理程序由各區財政撥付和負擔。
(三)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市直部門延伸到社區窗口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地方負擔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代償損失和擔保費、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和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補貼、創業扶持補助等其他項目資金,原則上由市、區各負擔50%。其中: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市直部門延伸到社區窗口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地方負擔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就業困難人員和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補貼、創業扶持補助按規定程序審核、公示后,區財政部門從本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先行撥付,市財政部門進行預撥和清算;小額擔保貸款代償損失、擔保費經相關區財政部門匯總,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和對區清算。
(四)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自行負擔上述(二)、(三)款規定中涉及的就業資金。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人社部門分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與各區就業資金投入、區級財力和就業工作績效等因素掛鉤,對出現違規問題的區,將相應扣減補助資金。
第九條 就業專項資金堅持?顚S玫脑瓌t,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市、區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網上公示、對比分析制度,避免違規重復享受補貼。就業專項資金嚴禁用于平衡預算,嚴禁用于或變相用于土地購置、房屋建筑物的構建或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
市、區財政、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資金撥付辦法及程序
第十條 職業介紹補貼
經市人社部門批準獲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的職業中介機構,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實際就業人數,按季向區人社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為200元/人。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應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實現就業人員名單、接受就業服務的本人簽名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相關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區公共就業機構初審、區人社部門審核,由市人社部門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后,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對已經足額納入財政補助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再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對未足額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暫按職業中介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執行期限不超過2013年底。
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其勞務派遣人員不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普通本科院校、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技工學校為我市用人單位介紹急需的應屆畢業生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區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具體申請程序按《關于充分運用社會保障政策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武人社發〔2012〕84號)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創業)培訓補貼
享受職業(創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
職業培訓補貼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復申請。創業培訓補貼只能一次性享受,不可重復享受。
職業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操作技能實訓,培訓時間不得低于7天,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補貼標準為200元—2000元/人。具體補貼標準由市人社局、財政局另行制定。企業對新錄用四類人員開展上崗前的必要職業培訓,補貼標準不超過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
職業培訓補貼操作程序按照《武漢市職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武人社規〔2011〕3號)執行。
1、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可向居住地區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區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區財政部門抽查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申請者本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就業證明或創業證明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四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合格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對培訓對象無力墊付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培訓機構可與培訓對象簽訂《培訓補貼代為申請協議書》,由培訓機構向所在區人社部門申請免交補貼標準內培訓費用,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由技工學校、職業院校組織實施,符合申報培訓補貼的,開班前由技工學校、職業院校將培訓項目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結業后,經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初審,市區人社部門審核公示,由財政部門抽查后按每人2000元標準撥付給技工學校、職業院校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定點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給予企業定額職業培訓補貼。市級定點培訓機構難以滿足培訓要求,經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商定同意到具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也可以享受崗前技能培訓補貼。企業開展崗前培訓前,需將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報所在區人社部門備案,培訓后根據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向區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區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附: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3、對符合創業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參加創業培訓技能時間不少于10天的,可享受一次性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由定點培訓機構申請,培訓對象免費參加。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參訓人員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復印件。創業培訓補貼經區人社部門初審、市人社部門審核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后直接撥付給定點培訓機構。對已經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參訓人員,補貼標準為1200元/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補貼標準為800元/人。
4、對未列入培訓補貼參照表內的專業職業培訓以及非SIYB的其他模式創業培訓,各區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審批,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共同確定補貼標準和培訓機構后組織實施,補貼申報程序不變。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和“核定直補”兩種辦法。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其余人員最長累計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下同)。
1、對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企業(單位)當年新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以上相應期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上述三項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對小型微型企業當年新招用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中,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標準以我市(新城區為本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繳費基數確定的標準,對單位繳納部分給予補貼(月實際繳費低于以上標準的按實際繳費補貼);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補貼標準以我市(新城區為本區)企業繳納這兩項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確定的標準,對單位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企業(單位)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后,按規定向稅務登記所在(直接向市稅務部門納稅的向社會保險關系所在)區人社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市、區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區財政部門抽查后,按規定于30日內將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標準以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繳費基數,按此檔繳費的60%給予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標準以統籌地區流動人員個人繳費最低檔的60%給予補貼。
上述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季度終了后第10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異地戶籍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困難人員向《武漢市居住證》所在)社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由本人簽字、用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蓋章確認的、注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個體經營者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異地戶籍的還需提供《武漢市居住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個人在郵政儲蓄銀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憑證(“武漢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專用憑證”和社保繳費存折;原中央、省屬在漢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的靈活就業人員,還需提供省社保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個人申報核定單”),經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初審公示,區人社部門復核、區財政部門抽查后撥付,由區人社部門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經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不得享受靈活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3、對政府投資開發和購買的社區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實行“核定直補”的辦法,具體管理按照《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信訪局關于加強社區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武財社〔2008〕517號)等文件執行。其他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原則上參照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方式執行。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
對在基層社會管理類和公共服務類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全日制就業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支付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的單位,按其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不低于我市(新城區為本區)最低工資標準的60%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對由政府開發且由企業營運、帶有一定公益性質的崗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其人員崗位補貼標準按不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30%,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滿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企業),可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按季申請,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上季度為這部分人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對目前已經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其人員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按現在的補貼方式和資金來源渠道不變。按計劃新開發的基層社會管理類和公共服務類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安排在市直部門服務窗口工作的,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由市財政負擔;由市直部門開發且從業人員安排到各社區窗口工作的,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由市、區財政共同分擔;對各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其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由區財政自行解決。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貸款貼息及代償損失
1、建立擔;鸪掷m補償機制和市財政對各區擔保基金補充機制。市、區擔;鹨幠,視全民創業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小額擔保貸款運作情況,由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籌集落實小額貸款擔;。市財政、人社部門根據各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目標任務和上年度末貸款余額、貸款回收率等工作績效因素,確定補充各區擔保基金的資金分配方案。擔保基金應當專戶儲存于同級擔保機構在經辦銀行開設的擔;饘,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小額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利息計入擔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強化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管理。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發放和貼息資金審核管理程序等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武漢營管部關于印發武漢市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武人社規〔2009〕2號)文件執行。其中:城鄉勞動者在我市自主創業,從事非國家限制性行業的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個人貸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具體金額由擔保機構或相關經辦機構確定。個人貸款期限2年,規定期限內貸款由財政全部貼息(包括基準利率上浮利息),其中:微利項目限額內貸款由中央財政全額貼息,微利項目限額以上貸款及非微利項目貸款的貼息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對當年新吸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達到職工總人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企業新招用登記失業大學生達到2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貼息貸款額度最高可達400萬元,達不到比例的,按實際吸納人員每人10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根據實際貸款金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貼息。其中:200萬以內的貸款,按照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由中央財政貼息25%,市、區財政各貼息12.5%;200萬以上部分的貸款,按照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市、區財政各貼息25%。上浮利率的利息及超出400萬元以上的貸款的利息,均由企業負擔。
小額擔保貸款二次貼息貸款實行總量控制,年初由市人社部門商財政部門后按照各區上年度貸款總量、還款率和代償率等綜合指標,參考當年貸款基準利率,下達各區。二次貼息貸款的貼息申請資料由經辦銀行按季單獨列表向財政部門申請,具體申貸程序等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武漢銀管部關于做好我市小額擔保二次貼息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武人社發〔2011〕101號)文件執行。
3、完善小額貸款擔;痫L險機制。市、區財政、人社部門要與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經辦銀行密切聯系,共同加強貸款擔;鸬娘L險管理,當擔保貸款余額接近擔保基金本金5倍時要及時預警,達到5倍時,必須暫停發放貸款。同時,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和代償率的監測和風險控制,當單位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15%時,要及時停止受理該單位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當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15%時,擔保機構或經辦機構需及時暫停對該行的小額貸款擔保業務。貸款逾期后,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應及時追債,并在逾期后4個月內向區和市財政、人社部門、人民銀行申請代償,代償損失不含逾期利息。經審核符合代償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損失及相關呆賬核銷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探索大學生小額擔保貸款運行管理機制。建立500萬元大學生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離校畢業兩年以內未就業大學生在武漢地區創業提供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社部門、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5、健全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市財政部門每年安排相應的獎勵補助資金,根據各區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貼息貸款總額、貸款放大倍數、新增就業人數、貸款回收率等指標完成情況,對貸款回收率在95%以上的區按照獎勵面的50%進行擇優獎勵,同時,對于完成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各項指標做出了努力的區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具體考評審定程序等按照《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武漢營管部關于印發武漢市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工作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財金〔2011〕100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對經市人社部門授牌建立的武漢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接收武漢地區普通高校畢業一年內的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由見習單位先行墊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再按規定向所在市人社部門、市財政部門一年申請一次就業見習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申請材料應附:《武漢大學生就業實習基地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實際參加就業見習的高校畢業生實習名冊、《武漢大學生就業見習協議書》、見習人員《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和大學畢業證復印件、企業(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市人社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抽查后,將資金撥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就業見習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其它具體操作程序等內容參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武漢大學生就業見習實習基地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人社發〔2009〕9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武政〔2011〕6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本市戶籍或在我市就業的四類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暫按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職業技能鑒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4〕196號)執行。
申報職業鑒定補貼材料應附:個人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我市戶籍的還需提供《武漢市居住證》和在我市就業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個人指定存款存折或賬戶等憑證材料。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初審同意后報所在地的區人社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一次性撥付到個人指定存款存折或專門(刪除)賬戶。
第十七條 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市、區財政部門應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合理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用于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綜合服務場所、公共就業實訓、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的設施設備和信息網絡建設(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絡硬件、軟件購置、開發應用和運行維護支出),以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等專項招聘、宣傳活動和資金審核公示等資金支出。
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單獨列入公共就業服務部門工作預算,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各區應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實現市、區、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為求職者、用人單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 駐外勞務服務工作補助
對經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部門批準,由同級人社部門設立并派駐專門工作人員,有固定辦公場所,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駐外勞務工作機構,同級財政根據其為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政策咨詢、技能培訓、職業中介、社會保險代理、權益維護等服務方面的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和獎勵。
第十九條 “充分就業社區”創建獎勵
對促進就業工作業績突出的社區,經省、市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評定后,給予獎勵。其中,對市級充分就業社區由市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給予4000元獎勵;對省級充分就業社區、省級充分就業星級社區和國家級充分就業示范社區由省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分別給予8000元、1萬元和1.5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
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按月撥付學員本人。就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應與培訓對象簽訂代為申請協議書。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申請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書等憑證材料。
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8元。
第二十一條 創業扶持補助
對就業困難人員新增自主創業的,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后,可給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其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需附個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示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給個人。
對創業人員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服務的擔保機構或相關經辦機構按照擔?傤~的1.5%給予擔保費補貼。
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對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者提供場租、水電等減免的,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二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補助
市、區政府對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給予經費支持,所需資金從市、區政府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購置技能研修實訓設施設備、聘用指導教師、加強師資培訓、開發高技能人才課程、開展與教學有關的科研活動等。
第二十三條 其他支出
包括外出農民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社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每次審核后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金額和標準等)。財政部門應對人社部門審核后的材料進行抽查,并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
市、區人社部門要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并按照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保障、就業等信息管理系統,并采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申請資料的真實、完整。審核完成后,要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或人員名單、補助項目、擬補助金額等,公示期最短為1周;公示后無異議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人社部門的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反饋人社部門。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抽查情況及時辦理撥款手續,并將撥款情況抄送人社部門。
第二十五條 就業專項資金對個人的補貼,可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到人社部門開設的"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由人社部門撥付給個人。人社部門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資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財政、人社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一)市、區人社部門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市、區就業專項資金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的,按國家預算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市、區財政、人社部門要按照“及時、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區人社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分項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及時撥付資金,并將有關資金撥付情況及時抄送人社部門。
(四)市、區人社部門要建立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臺賬,按月做好與財政部門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后,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市、區人社和財政部門將審核匯總后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人社和財政部門。
年度終了,就業專項資金如有結余,需詳細說明原因,并經同級財政批準后,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條 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按具體用途核算各項支出,按季與人社部門對賬。
第二十八條 中央、省屬企業失業人員的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所在區政府的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統籌安排落實,市級財政在分配各區就業專項資金時一并予以考慮。各區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中央、省、市管理企業失業人員排除在就業扶持政策之外。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區財政、人社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要把各區使用省就業專項資金審核管理系統作為市轉移分配就業專項資金的一條重要依據,促使各區以建立和完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各項就業專項資金發放臺賬為重點,通過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享受各項補貼補助政策人員、單位的基礎信息和數據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每年年中,市、區人社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本地上年度各項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包括享受補助的單位名稱、享受補助的人數、具體補助數額等)。要明確并公開各項就業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和辦理時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的,要及時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就業專項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騙取就業專項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培訓機構采取虛報培訓人數或者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由區人社部門責令退回,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參加享受政府培訓補貼政策。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促進就業工作職責或者不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措施的;
(二)虛報促進就業考核指標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就業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就業專項資金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支出范圍和標準的;
(六)虛報、冒領、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
(七)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區財政、人社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人社部門報告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已經發布的有關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武漢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武財社發〔2009〕4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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