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勞動(保障)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有關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有關社團組織:
為了促進我市勞動力市場的
健康發展,加強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現將《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實施細則》(鄂勞社[2002]24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做好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審批管理工作。個人、區屬單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由所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其他單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
二、職業介紹機構定期或不定期舉辦
招聘會,需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和向所在區就業服務機構備案,并按規定做好安全保衛和傳染性疾病預防工作。
三、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備用金制度。根據民辦及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規模大小必須要有3-5萬元備用金,并存入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四、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頒發的《職業介紹工作人員資格證》,持證上崗。資格證實行年審制度。
五、用人單位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刊播招工、招聘廣告,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發布。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需要在新聞媒體上發布職業介紹信息廣告的,必須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機構信息發布登記證》,到新聞媒體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發布,并要保證信息的真實可靠,未經審查登記發布招聘廣告的單位,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處罰。
六、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必須亮證經營。在辦公場所同時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公布《職業介紹服務章程》、《管理制度》、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業務范圍。《職業介紹許可證》不得復印、轉讓或一證多用,非法設立分支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必須佩帶統一印制的工作證章。
二00三年十月八日